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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民初字第3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郭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邹民初字第3417号原告:郭某,农民,邹城市唐村镇潘官村330号。委托代理人:李峰、周千里,山东法至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令峰,邹城北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峰,被告潘某及委托代理人刘令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3月份经人介绍认识,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未举行婚姻典礼便同居,原、被告双方相互了解不深,性格差异较大,没有建立牢靠的感情基础。婚后原、被告双方也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对原告不管不问,不尽夫妻间的扶助义务。现双方已经完全无法共同生活。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诉讼费有被告负担。被告辩称,一、原告所诉都不是事实。二、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希望尽早举行婚礼共同生活。三、法院如判令离婚,请求:1、原、被告双方未举行婚礼,也未同居生活,应返还彩礼及为结婚为目的给原告的各项开支费用,彩礼21800元,三金(戒指、金项链、耳环)是5958.18元,电动车3000元,给原告买衣服和鞋子8360元,送节礼:3000元,给原告购买的步步高手机:1800元。原告的妹妹结婚随礼:4000元。平常原告给被告要的钱:3600元,给原告的孩子看病1500元,托人给原告孩子转学:1000元,因为原告照顾孩子被告的姐姐垫付租金4000元,原告给被告的姐姐要现金2000元,2013年过春节原告给被告的姐姐要了3000元,化妆品2000元,共计:65018.18元。2、因其离婚纠纷,被告精神上一直无法经受,无法工作,没有经济来源,属于生活困难,要求1万元的经济帮助金。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系再婚。(2005年2月25日与前夫潘玉强生一女孩,前夫意外去世,)。2013年3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邹城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10月20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诉讼费有被告负担。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尽早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原告主张,如判令离婚,要求原告返还彩礼及因结婚所花费的各项开支费用,等共计:65018.18元,经济帮助金1万元。庭审中原告同意返还被告三金,不同意返还见面礼,被告要求原告返还5万元。庭后被告坚持要求原告返还见面礼21800元及三金,原告同意返还见面礼21800元,不同意返还三金。另查:被告给原告购买三金(耳钉黄金4.5克、计款1539元;戒指黄金5.22克、计款1717.38元;项链黄金7.9克计款2701.80元)。上述事实主要是依据庭审查证,书证及证人证言证明的事实认定的,书证及证人证言已收存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已登记结婚,但认识时间短,接触少,婚后未同居生活,二人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夫妻感情淡薄,由此可见,原、被告并未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请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被告按照当地习俗给原告购买的三金并给付见面礼21800元,原告请求离婚,被告要求原告返还见面礼21800元及三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请求原告返还其它物品系个人赠与行为,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请求原告给付10000元的经济帮助金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让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原告郭某与被告潘某离婚。二、原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被告见面礼21800元及三金(耳钉黄金4.5克、计款1539元;戒指黄金5.22克、计款1717.38元;项链黄金7.9克计款2701.80元),原告或按三金购买价款给付被告。驳回被告的其他请求。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至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亚瑟代理审判员  尚旭洋人民陪审员  周现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