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恢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薛侃与王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侃,王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恢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薛侃。被执行人王龙。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15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薛侃与被执行人王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恢复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已经全额领取并同意该判决书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长民初字第01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新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