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河连法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赖志雄、曾玲如、林彩燕、何胜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县支行,赖志雄,曾玲如,林彩燕,何胜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连法执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钟向辉,行长。住所地:连平县城连平大道中路52号。被执行人赖志雄,男,汉族,1972年11月出生。被执行人曾玲如,女,汉族1981年1月出生。被执行人林彩燕,女,汉族,1981年1月出生。被执行人何胜棠,男,1966年9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河连法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5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38193.42元欠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何胜棠是连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职员,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其未履行清偿义务应当强制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何胜棠在中国建设银行连平县支行账户的冻结。二、划拨上述账户存款12000元偿还申请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邬伟平审判员  谢国泫审判员  周金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颜志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