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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民调确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韩配华与孟楼镇朱庄村民委员会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楼镇朱庄村民委员会,韩配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调确字第00001号申请人孟楼镇朱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冬至,系该村委会主任。申请人韩配华。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孟楼镇朱庄村民委员会与申请人韩配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孟楼镇朱庄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孟楼镇朱庄村民委员会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审判员 李 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X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