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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5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原告许祥与被告杨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祥,杨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5474号原告:许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顺青,被告:杨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847号瑞通广场B栋25层、26层。负责人:胡书钦。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祥与被告杨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祥因起诉主体错误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祥负担。审判员 丁 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司方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