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刘某、曾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曾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203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身份证号码:601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河南省光山县。因本案于2014年8月30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2014年11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曾某,男,身份证号码:621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四川省屏山县。因本案于2014年9月9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2014年11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4)3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曾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曾某案发前系被害单位珠海市及成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及成公司)涂装课技术员,负责公司产品的油漆喷涂工作。2014年6月,被告人刘某、曾某经事先商议,由被告人刘某负责将及成公司生产的摩托罗拉手机后壳盖盗出公司,被告人曾某负责销赃。之后,被告人刘某利用上晚班期间,先后多次将该公司摩托罗拉手机后壳盖从公司四楼的储存室盗走藏匿,在下班时将手机后壳盖夹带在身上带出公司,并分三次将装有手机后壳盖的纸箱交给被告人曾某。被告人曾某通过邮寄的方式寄给张杰(另案处理)收购。被告人刘某、曾某通过上述方式共卖出手机后壳盖约1200个(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57160)。2014年8月30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下班经过公司门口时被公司人员拦截,公司人员当场从被告人刘某随身携带的袋子内查获摩托罗拉手机后壳盖(小黑)30个,并在公司五楼的设备房找到被告人刘某盗窃后藏匿的摩托罗拉手机后壳盖(斜纹黑)410个。经鉴定,上述440个摩托罗拉手机后壳盖共价值人民币19827元。被告人刘某、曾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赔偿了被害单位及成公司的经济损失,被害单位及成公司对二名被告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代表何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人李某、曾某甲、舒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交通银行珠海新城支行客户信息及交易明细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通话信息,接受证据清单、珠海及成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说明及员工甄选记录表、2012年新费率表、手机后壳数量盘点差额情况、外汇牌价情况、毕业证,珠海市公安局南屏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指纹比对证明、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案件审查大队出具的侦查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收据及谅解书,鉴定聘请书、珠价鉴(2014)847号、922号、1026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物品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物证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曾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曾某归案后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酌情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之前羁押的2个月零20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没收财产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二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之前羁押的2个月零11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6年3月23日止。没收财产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二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边琳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世琴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