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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立保字第0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杜来茂与程瑞军、杜智英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立保字第00042-1号申请人杜来茂,井陉县小作镇小作村。被申请人程瑞军,井陉县辛庄乡菩萨崖村。被申请人杜智英,系程瑞军之妻。被申请人杜雪祥,井陉县小作镇小作村。申请人杜来茂与被申请人程瑞军、杜智英、杜雪祥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杜来茂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杜来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程瑞军、��智英、杜雪祥的银行存款240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