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李振平与兴隆县特兴矿业有限公司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平,兴隆县特兴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李振平。被执行人兴隆县特兴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瑞芳,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振平与被执行人兴隆县特兴矿业有限公司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6日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2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振平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文书的义务,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兴隆县人民法院(2013)兴民初字第220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腾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春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