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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平执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肖芝与平邑县平邑镇城中居委会、平邑县站前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芝,平邑县平邑镇城中居委会,平邑县站前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平执字第1448号申请执行人肖芝,居民。被执行人平邑县平邑镇城中居委会。被执行人平邑县站前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人肖芝与被执行人平邑县平邑镇城中居委会、平邑县站前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平商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平邑县平邑镇城中城中居委会有办公室院落一处及院内全部土地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平邑县平邑镇城中居委会有办公室院落一处及院内全部土地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过户、买卖、抵押、转让、不得擅自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