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与杨文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杨文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138号原告: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张朝德。委托代理人:欧妍倩,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文彬(yongvoonping),男,新加坡籍人,证件号码:s15471681.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文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75元(其中受理费25元、公告费950元),由原告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鸿明人民陪审员 任 红人民陪审员 何霭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