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罗田刑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周泉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罗田刑初字第00140号公诉机关罗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泉,男。罗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兆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罗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1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周泉及朱某、熊某三人共同出资300元购买一颗麻古及一小袋冰毒。随后,被告人周泉将朱某、熊某、胡某某、曾某带到自己位于罗田县凤山镇鄂东丝织住宿楼家中,被告人周泉提供过滤壶、吸管等自制吸毒工具,五人在周泉的卧室内,采用烫吸的方式轮流吸食毒品。经检测,五人尿液中“甲基安非他命”呈阳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如下证据:1.户籍证明材料、现场检查报告书等书证;2.熊某、朱某、曾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泉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笔录及现场照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泉容留多人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罗田县司法局经过社会调查,建议对被告人周泉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1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周泉及朱某、熊某三人共同出资300元购买一颗麻古及一小袋冰毒。随后,被告人周泉将朱某、熊某、胡某某、曾某带到自己位于罗田县凤山镇鄂东丝织住宿楼家中,被告人周泉提供过滤壶、吸管等自制吸毒工具,五人在周泉的卧室内,采用烫吸的方式轮流吸食毒品。经检测,五人尿液中“甲基安非他命”呈阳性。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书证(1)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证明:2014年9月22日,胡某某、曾某、周泉、熊某、朱某因涉嫌吸食毒品被罗田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其中被告人周泉被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罗田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2014年9月22日,朱某、熊某、周泉、曾某、胡某某等五人经检测,毒品检测结果呈阳性。(3)户籍证明及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证明:周泉、熊某、朱某、曾某等人的身份信息情况。2、证人证言(1)证人胡某某2014年9月22日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21日晚20时许,胡某某、周泉、熊某、龚某、曾某、朱某等人开车在街上逛,到一中附近后,周泉联系自己的女朋友,熊某说要去“搞点东西”,几人在街上逛到晚上11点左右,龚某开车走了,朱某打了一个电话并说“东西”已经准备好了交钱就行,周泉、朱某等五人打车到澳门豆捞,周泉四人在外等候,朱某离开一会说晚上的时候再拿东西,五人在街上逛到十二点,朱某电话联系后又等了半小时,朱某再次打了电话后,让四人在中百路口等候,自己离开了十分钟左右,然后五人一起到周泉位于罗田县百合花宾馆对面商品房一楼的家中,当时周泉的家人已经全部休息,周泉从他房间的床底处一个白色的苏打水瓶子做好吸毒工具,熊某用打火机底部将麻古和冰毒全部碾碎,放在锡纸上,周泉点燃用打火机在锡纸底部加热,五人轮流用吸管吸食,然后五人分别离开。当时在房间,应该是朱某拿出的毒品,是麻古和冰毒,但是具体的没有看清。购买毒品的钱由周泉出了180元、熊某出了100元,另外20元不知道是谁出的。(2)证人曾某2014年9月22日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21日晚,曾某、周泉、胡某某、熊某、朱某一起在韩国烤吧吃完宵夜之后,朱某提议说搞点毒品一起吸食,不知道是谁提议到周泉家中去的,朱某说他去买毒品,周泉出了180元钱,朱某出了20元,另外不知道谁出了100元,后来周泉、曾某四人在中百外面等到凌晨1点左右,然后和买来毒品的朱某一起到周泉家中,当时周泉的家人已经休息,五人在周泉家中吸食完毒品后,分别离开。(3)证人熊某2014年9月22日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21日,熊某、曾某、朱某乘坐龚劲的小汽车在街上闲逛,22时许,朱某打电话给熊某说去拿点“东西”,然后朱某一个人去自动取款机存了300元钱,到凌晨1:20许,熊某打电话让朱某去拿“东西”,熊某等四人在中百广场附近等候,朱某将东西拿来之后,因为周泉家就在附近,五人一起到周泉家中,周泉用家中的一个矿泉瓶子做了吸毒的水壶,然后放了一根吸管在里面,五人开始轮流吸毒。好像看到龚某也在,不知道他有没有吸食毒品。吸完毒,五人就离开了。当时购买毒品(一颗麻古及一些冰毒)300元钱是熊某出了100元、周泉出了180元、朱某出了20元。周泉家在中百仓储百合花宾馆对面的院子一楼,当时决定去周泉家一是因为周泉家比较近,二是因为周泉家中没有什么人。(4)证人朱某2014年9月22日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21日晚,朱某、龚某、熊某、曾某、胡某某、周泉在街上逛到洗刷刷的时候看到了熊某,朱某就找熊某要买毒品,后来经过电话联系,朱某将300元钱先打到熊某的银行卡上,吃完宵夜,朱某找熊某拿到了毒品(一颗麻古及一小袋冰毒)后来朱某、熊某、胡某某、周泉、曾某五人一起在百合花宾馆对面的一个小区一楼周泉家中吸食了这些毒品。买毒品(一颗麻古和一些冰毒)的300元钱中,周泉出了180元、熊某出了100元、朱某出了20元。(5)证人周某某2014年10月11日的证言,证明:周某某是周泉的父亲,周泉原名周泉,后来因为出生医学证明上笔误成了周全,所以户口本上是周全,但是后来办理的身份证上面是周泉,而实际用的也是周泉这个名字。周泉的实际出生时间是1996年的农历7月28日,出生医学证明上是用公历,写的是1996年9月10日。对于周泉容留他人吸毒这个事情,希望公安机关从轻处理。(6)证人姚某某2014年9月23日的证言,证明:周泉是自己的孙子,现在住在罗田县凤山镇鄂东丝织厂生活区一楼,这个房子是周某某购买的,2014年9月21日晚上,自己和丈夫先睡觉了,不知道周泉带朋友回来的事情。周泉是1996年的农历7月28日出生的,已经年满18周岁。3、被告人周泉的供述,证明:2014年9月22日凌晨2点左右,周泉、胡某某、曾某、龚某、朱某、熊某六人在周泉家中吸食毒品。9月21日晚上12点左右,熊某、朱某、曾某、龚某、周泉、胡某某等人一起在街上闲逛到12点左右,然后在韩国烤吧宵夜,朱某提出晚上吸毒,经过熊某劝解,周泉将自己的180元钱拿了出来,之后朱某拿了120元钱,凑了300元钱之后,让周泉打电话要货,但是周泉联系的人没有,后来朱某自己打电话联系,将300元钱存到卖毒品人的账户,到凌晨2点左右,朱某和龚某一起去拿了毒品,然后六个人一起到周泉家中吸食了。吸完之后工具都扔在了家外面的垃圾堆里面。当时300元钱买了一些麻古加一点冰毒,在周泉家中的时候,周泉用打火机将毒品碾碎,放在锡纸上烤着吸食。当时朱某等人提议要到自己家中吸食就去了,当时家里面还有爷爷奶奶已经休息。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4年9月23日16时许,民警在罗田县凤山镇鄂东丝织生活区周泉卧室床边写字台提取吸毒工具塑料壶一只,锡纸一卷、吸管十根、打火机两只。(2)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所在位置及吸毒工具的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泉容留多人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周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罗田县司法局经过社会调查,建议对被告人周泉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周泉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怡焕审 判 员 肖玉玲人民陪审员 刘胜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叶小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