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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少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修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30号原告修某,农民。被告于某,农民。原告修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修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修某以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修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牟晓波人民陪审员  林洪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