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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民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宫营销部)与刘晓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晓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513号原告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宫营销部)。负责人:王权,主任。被告刘晓龙,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11日,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宫营销部)与刘晓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宫营销部)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