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宫营销部)与刘晓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晓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513号原告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宫营销部)。负责人:王权,主任。被告刘晓龙,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11日,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宫营销部)与刘晓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宫营销部)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