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乐法坪民初字第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02黄胜龙与陈世菌、丘秋连、王智新、乐昌市新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乐法坪民初字第1号之一原告:黄胜龙。被告:陈世菌。被告:丘秋连。被告:王智新。被告:乐昌市新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智新。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5)韶乐法坪民初字第1号诉讼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裁定:一、冻结被告陈世菌、丘秋连、王智新、乐昌市新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陈世菌、丘秋连、王智新、乐昌市新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与人民币1950000元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宜章县升农种养专业合作社所有的坐落于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城南乡吴家村的480.7亩林木。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依法对登记在被告陈世菌名下的坐落于乐城××路××号(××大酒店)的房产一幢(房地产权证号:×××)进行了查封。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解除对登记在被告陈世菌名下的坐落于乐城××路××号(××大酒店)的房产一幢(房地产权证号:×××)由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告陈世菌名下的坐落于乐城××路××号(××大酒店)的房产一幢(房地产权证号:×××)的查封。审 判 长 巫松昌审 判 员 邱强生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志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