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戴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戴某某。被执行人黄某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260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戴某某支付补偿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等共计83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予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深龙法执字第77号,本案执行费10639元。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履行其在本案中的付款义务,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某某名下银行��款84063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美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忠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