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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执字第6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宗伟与被执行人符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宗伟,符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申请执行人韩宗伟与被执行人符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合执字第605-1号申请执行人:韩宗伟,男。被执行人:符振军,男。申请执行人韩宗伟与被执行人符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合民一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符振军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本院已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合执字第6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从2014年12月份起在22000元限额内,每月划拨被执行人符振军在中国建设银行合浦支行还珠所的工资(账号:3413199980100512173)人民币500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除工资收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4)合执字第605号案予以结案。本案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执行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作出的(2014)合民一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胜伟审 判 员  王礼兴代理审判员  莫武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自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