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00051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石家庄市炽诚科技有限公司经理。2014年4月13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西检公刑诉(2014)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增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0日,被告人李某在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10号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石家庄分中心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40×××64。后李某使用该卡录像透支,截止2014年3月17日共透支人民币本金37683.28元,本金及利息、滞纳金等欠款总额为人民币45490.84元。经银行多次催收,其超过三个月仍拒不还款。2014年4月10日,中信银行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传唤到案,并对其刑事拘留。被告人李某的亲属代其退还银行全部欠款。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时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的证言,中信银行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材料,银行交易明细,银行催收记录,还款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合法、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办理信用卡透支银行款项,超过规定期限,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形成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代其全部退还所欠银行款项,有悔罪表现,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二万元,其余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赵 静人民陪审员 李君莉人民陪审员 李海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宋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