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调确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马辉等与吉林乐成置业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乐成置业有限公司,王桂荣,周秀娟,马辉,张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调确字第9号申请人:吉林乐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爱民,经理。住所地:吉林省辉南县。委托代理人张玉艳,辉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申请人:王桂荣,女,住吉林省辉南县。申请人:周秀娟,女,住吉林省辉南县。申请人:马辉,男,汉族,住吉林省辉南县。申请人:张丽娜,女,住吉林省辉南县。案由: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效力。申请人吉林乐成置业有限公司、王桂荣、周秀娟、马辉、张丽娜工程质量纠纷一案,经辉南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于2015年1月13日签订(2015)00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各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甲方:吉林乐成置业有限公司,乙方:王桂荣、周秀娟、马辉、张丽娜)均认可春城工鉴字(2014)第149号、第161号、第166号、第219号鉴定报告确认的房屋维修费用价格。二、协议签订时,甲方一次性按鉴定报告价格支付乙方王桂荣、周秀娟、马辉、张丽娜房屋维修费人民币各2984.00元、3571.00元、2416.00元、2543.00元。甲方给付乙方房屋维修费用后,由乙方对房屋自行维修,乙方维修房屋的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2015年1月14日,申请人吉林乐成置业有限公司、王桂荣、周秀娟、马辉、张丽娜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该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申请人吉林乐成置业有限公司、王桂荣、周秀娟、马辉、张丽娜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确认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吉林乐成置业有限公司、王桂荣、周秀娟、马辉、张丽娜于2015年1月14日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审判员 :李善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诗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