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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酉法民初字第02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田贵现(承包经营户)与酉阳县厚兴锌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贵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酉阳县厚兴锌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酉法民初字第02530号原告田贵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田贵现,男,1945年9月17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本县。委托代理人王自友,酉阳县麻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酉阳县厚兴锌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后坪乡高坪村3组。法定代表人何先军,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贵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被告酉阳县厚兴锌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贵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贵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之表现,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贵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其余4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何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冉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