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法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何栋生与夏常余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法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何栋生。被执行人夏常余。被执行人王静。被执行人王万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夏常余、王静、王万存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夏常余、王静所有的位于金塔县建新路和金塔县新世纪小区房产的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培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朝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