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中民终字第00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张戬等与北京新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耀丹,陈海燕,张戬,北京新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08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耀丹,女,2004年1月4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陈海燕,女,1976年5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朝阳,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婷婷,北京金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海燕,女,1976年5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朝阳,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婷婷,北京金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景泰西里东区5号楼地下一层。法定代表人王鑫,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适乐,男,1988年6月2日出生,北京新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客服部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德收,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北京新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部副经理。原审原告张戬,男,1978年4月2日出生。上诉人陈海燕、张耀丹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0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各方当事人于庭外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上诉人陈海燕、张耀丹于2015年1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海燕、张耀丹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陈海燕、张耀丹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18元,由陈海燕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9元,由陈海燕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文彤代理审判员  石 磊审 判 员  任淳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史雪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