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申请执行王东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王东,刘强,陈银国,罗冬梅,谢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羊帆,行长。被执行人王东,男,汉族,住三台县花园镇。被执行人刘强,男,汉族,住三台县花园镇。被执行人陈银国,男,汉族,住三台县花园镇。被执行人罗冬梅,女,汉族,住三台县花园镇光明镇。被执行人谢明,男,汉族,住三台县花园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台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东、刘强、陈银国、罗冬梅、谢明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借款42188.1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末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王东、刘强、陈银国、罗冬梅、谢明的银行存款87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宋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