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执字第1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高海涛与杨建宁、高海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海涛,杨建宁,顾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1154-1号申请执行人高海涛,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回族,宁夏银川市人,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杨建宁,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公务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顾仁,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借款80000元、违约金1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267元,合计9241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杨建宁、顾仁的银行存款9241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国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