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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俞明荣与乔龙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明荣,乔龙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003号原告俞明荣。被告乔龙军。原告俞明荣与被告乔龙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姚松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明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龙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俞明荣诉称,2014年11月24日7时30分左右,被告乔龙军驾驶车牌号为皖19/……2的变型拖拉机(副驾驶搭载原告俞明荣)沿苏同黎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至黎里东大桥处车辆侧翻,造成原告俞明荣受伤的后果。原告俞明荣伤情经初步治疗诊断为左锁骨骨折,断端错位,骨折呈粉碎性。现原告俞明荣要求被告乔龙军赔偿其医疗费12580.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护理费8730元、误工费873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36740.75元(残疾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另行主张);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乔龙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4日7时30分左右,被告乔龙军驾驶车牌号为皖19/……2的变型拖拉机(副驾驶乘坐原告俞明荣)沿苏同黎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至黎里318国道出口处,往右侧避让过程中,致使车辆侧翻至路口东北角护栏处,造成其与原告俞明荣受伤,车辆及护栏受损的后果。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并出具苏公交认字(2014)第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为“当事人乔龙军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险情发生时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并认定“乔龙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俞明荣无事故责任”。该事实,由原告俞明荣向本院提交的苏公交认字(2014)第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其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另查明:原告俞明荣伤后在浙江省嘉善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时间为2014年11月24日,出院时间为2014年12月1日),入院诊断为左锁骨骨折。本次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2580.95元。该事实,由原告俞明荣向本院提供的出院记录、住院病人费用分类汇总清单、医疗证明书及其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健康权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俞明荣因乘坐被告乔龙军驾驶车牌号为皖19/……2的变型拖拉机而受伤,且被告乔龙军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俞明荣有权依法要求被告乔龙军赔偿其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原告俞明荣的医疗费损失现已查明为12580.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按照住院天数7天,酌情以每天18无计为126元;关于护理费和营养费,因原告俞明荣现未能举证证明护理和营养期间,本院现仅支持其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和营养费,酌情分别以50元每天、25元每天计,分别为350元、175元;交通费系原告俞明荣因受伤治疗所必然产生的费用,本院酌情支持300元;关于误工费,因原告俞明荣既未举证证明其事故发生前的收入情况,亦未举证证明其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院对此碍难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俞明荣因交通事故受伤必遭受生理和精神上的痛苦,但因原告俞明荣现未能举证证明其所受伤害达到的程度,故对此损失的金额本院现难以确定。据此,本院现可确定原告俞明荣的损失共计为13531.95元,被告乔龙军应全部予以赔偿。被告乔龙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乔龙军应赔偿原告俞明荣现有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3531.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诉讼保全费420元,合计620元,由被告乔龙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俞明荣。原告俞明荣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99)。审判员  姚松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家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