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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民二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肇庆鸿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鸿佳混凝土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民二初字第27号原告:肇庆鸿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黄岗镇蓝塘。法定代表人:梁醒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作明、罗子均,均系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东山大道平北路段。法定代表人:魏文雄,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6日,以本案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鸿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74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287元,由原告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罗月华审 判 员  杜宁光人民陪审员  潘婉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钱颖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