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民撤诉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20-06-22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第三人撤销之诉
当事人
王承海;郭乃荣;朱爱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民撤诉字第00001号撤销申请人荣国登,1971年3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7103135317,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翻身巷17号。委托代理人鲍宇梁,江苏腾飞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承海,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唐凌峰,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郭乃荣,居民。被申请人朱爱红,居民。原告王承海与被告郭乃荣、朱爱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2014)亭伍民初字第02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案外人荣国登提起案外人撤销生效判决之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撤销申请人荣国登的诉请符合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予以受理。审判员 陈永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瞿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