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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龚应仕要求确认承包责任田的权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应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44号起诉人龚应仕,男,194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起诉人龚应仕诉称,起诉人龚应仕与龚成住、龚成德、龚成万均属自然村人。1996年自然村以每23人为一组划分责任田,起诉人一户7人,龚成住一户5人,龚成德一户5人,龚成万1户6人,以上共计23人合为一组分责任田,分得土名“荒田岗”一片责任田。其中的坝定坵一坵、坝定面三坵、外岗三坵,共七坵水田(18担零20斤产量)系属起诉人承包责任田。1999年起诉人与龚成住、龚成德、龚成万及三人的哥哥龚成寿口头约定,起诉人的上述责任田暂由龚成住、龚成德、龚成万耕种,龚成寿的坐落村边外湾和里湾的部分承包田暂由起诉人耕种。2012年寿宁县启动小城镇试点建设项目,需征用起诉人龚应仕及龚成住、龚成德、龚成万的承包责任田与龚成寿的坐落村边外湾和里湾的部分承包责任田。龚成住、龚成德、龚成万乘起诉人外出,将起诉人的承包责任田登记在龚成住、龚成德、龚成万名下,龚成寿的坐落村边外湾和里湾的部分承包田则由其本人进行登记。起诉人认为土名“荒田岗”中的坝定坵、坝定面、外岗共七坵水田系属原告的承包责任田,依法应受法律保护。龚成住、龚成德、龚成万乘起诉人外出将起诉人的承包责任田登记在其名下是违法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该承包责任田的权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故起诉人要求确认土名为“荒田岗”中的坝定坵、坝定面、外岗共七坵承包责任田(即争议地)的权属的诉请不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龚应仕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志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圣玮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