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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方某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刑初字第20号公诉机关云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甲,男,1971年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云霄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4)1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甲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晓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方某甲雇佣他人对其址在云霄县莆美镇中柱村家中的电表进行改装,进而实施窃电,十几天后被云霄县供电有限公司员工发现并制止。经鉴定,被告人方某甲此次窃电电量177.75kwh,折合电费人民币142元。2、2014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方某甲雇佣他人绕过电表直接将其家中部分大功率电器的电线搭接在供电主线上进行窃电,十几天后被云霄县供电有限公司员工发现并制止。经鉴定,被告人方某甲此次窃电电量749.7kwh,折合电费人民币598元。3、2014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方某甲又用同样手段进行窃电,直至2014年9月23日案发。经鉴定,被告人方某甲此次窃电电量1999.25kwh,折合电费人民币1596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方某甲向云霄县供电有限公司退还违法所得人民币1135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方某甲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1元并预交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方某乙、吴某甲、吴某乙、郑某甲的证言,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户籍证明,国网福建云霄县供电有限公司的说明材料、情况说明、窃电处理结果通知书、发票,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前科(劣迹)查询表、抓获经过,云霄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本院的预收罚金、退赔款收据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一年内三次秘密窃电,价值计人民币2336元,属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甲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适用的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依法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方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甲能积极退赔赃款并预交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甲四至六个月拘役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方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方某甲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缴清(已预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方某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01元发还云霄县供电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方跃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丽敏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