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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广东厚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陆佩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厚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陆佩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39号原告:广东厚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谢礼海,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成年,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被告:陆佩华,住址: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厚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陆佩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东厚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厚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炜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绮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