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557号原告邓某某,女。被告朱某某,男。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定于2015年1月13日上午9:00开庭审理。原告邓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军英代理审判员 朱美凤人民陪审员 雷党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