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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汝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557号原告邓某某,女。被告朱某某,男。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定于2015年1月13日上午9:00开庭审理。原告邓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军英代理审判员  朱美凤人民陪审员  雷党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