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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巨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邹泽岭与马胜超、山东菏泽沙土镇沙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马胜超,山东菏泽沙土镇沙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民初字第481号原告邹某某,男,200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儿童。法定代理人邹庆松,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马胜超,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山东菏泽沙土镇沙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在良,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袁庆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马胜超、山东菏泽沙土镇沙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厚民审 判 员  王 庆人民陪审员  李 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