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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封民初字第02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建领、张卫红等与马春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新乡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领,张卫红,李昕阳,马春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新乡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封民初字第02536号原告李建领。原告张卫红。原告李昕阳。法定代理人:李建领。系李昕阳之父。被告马春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新乡市支公司。负责人:李志恒,任经理。住所地:新乡市和平大道南段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领、张卫红、李昕阳诉被告马春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新乡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李建领、张卫红、李昕阳于2015年1月14日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春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新乡市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建领、张卫红、李昕阳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领、张卫红、李昕阳撤回对被告马春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新乡市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35.5元,由原告李建领、张卫红、李昕阳减半负担。审 判 长  贾西娟审 判 员  李秋香人民陪审员  葛凤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卜令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