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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二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董加平与王启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加平,王东本,王启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二初字第791号原告:董加平,男,汉族,1964年9月11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王东本,男,汉族,1966年4月15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王启星,男,汉族,1991年9月25日生,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加平与被告王东本、王启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志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朴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