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蒋罗德与望建(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某,望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095号申请执行人蒋某某,系长沙市开福区永成管材经营部业主。被执行人望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2014)长中民二终字第05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11)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望建(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仲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