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执复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白城市第四中学与李淑英复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白执复字第17号申请复议人(原被执行人)白城市第四中学法定代表人:戴勇,系校长申请执行人:李淑英。申请复议人白城市第四中学不服洮北区人民法院(2014)白洮执异字第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复议人白城市第四中学作为本案被执行人,有义务履行对申请执行人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其账户存款可作为执行财产进行处置。复议人认为账户内资金系学校教职员工住房公积金一项,证据不足,不予采信。申请复议人称,(2014)白洮执异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其250,000.00元是白城市财政局通过白城市教育局拨给申请复议人单位教职员工的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补助,应予解除冻结。本院查明:洮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冻结申请复议人账户存款250,000.00元,是白城市财政局在2014年4月28日和7月30日两次拨给白城市教育局共计1020,292.00元,是教职员工的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补助。白城市教育局于2014年9月22日拨给申请复议人890,292.00元,申请复议人于2014年9月23日给教职员工交1—8月份医疗保险金612,502.40元,余款被冻结250,000.00元。现尚欠2014年9-12月份医疗保险金291,600.79元,住房公积金财政补助部分94,661.16元。本院认为,洮北区人民法院冻结的申请复议人账户款项是经白城市财政局核定并报政府批准,拨给申请复议人单位2014年教职员工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该款所有权不属申请复议人所有,是申请复议人单位教职员工个人所有,须专款专用,因此,冻结应予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复议人白城市第四中学所提复议理由成立;撤销洮北区人民法院(2014)白洮执异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葛凤海审判员 :张东辉审判员 :刘铁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 刘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