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山民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王佳彤与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中心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佳彤,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中心幼儿园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山民初字第394号原告王佳彤,女,2008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理人王焕明。委托代理人张阵,泰安泰山明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中心幼儿园,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负责人刘婧,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佳彤与被告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中心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佳彤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佳彤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佳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3元,由原告王佳彤负担。审判员 和法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伟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