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坛商初字第0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金坛市鑫捷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与九江伍洲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坛市鑫捷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九江伍洲线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坛商初字第0496号原告金坛市鑫捷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斌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九江伍洲线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勇,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坛市鑫捷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伍洲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坛市鑫捷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金坛市鑫捷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坛市鑫捷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35元(已减半)、保全费1320元,合计人民币2955元,由金坛市鑫捷绝缘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爱华人民陪审员 李 宾人民陪审员 张福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