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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莫××、王××、代××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王××,代××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十七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因本案于2014年8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被告人王××。因本案于2014年8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于2014年11月28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代××。因本案于2014年8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武检公诉刑诉(2014)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王××、代××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立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王××、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莫××伙同被告人王××、代××等人经预谋后于2014年8月中下旬,在天津市武清区河北屯镇××××村,由被告人王××、代××介绍,以被告人莫××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与吴××领取结婚证并索要彩礼的手段,先后两次骗取吴××亲属共计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莫××、王××、代××后被查获,部分赃款已追退。另查明,2014年8月26日被告人王××被抓获后,协助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河北屯派出所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案发后,被告人王××的亲属又代其赔偿被害人吴××亲属吴振江、霍桂民人民币5600元,已履行。同时,被害人不要求追究被告人王××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莫××、王××、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扣押及发还清单、谅解书、收条、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王××、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三被告人犯诈骗罪的指控成立,要求适用法律条款的意见是正确的,应予采纳。在诈骗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莫××实施主要的诈骗行为,并且分得大部分赃款,系主犯;被告人王××、代××起次要的作用,并且分得较少赃款,系从犯,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代××案发时系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莫××、王××、代××在庭审中均能够自愿认罪,退出所获赃款,另被告人王××的亲属又代其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均可分别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莫××、王××、代××犯诈骗罪,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公诉人综合全案情况发表的建议对被告人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考虑;对被告人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考虑;对被告人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考虑。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十七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告人应当在相关组织接受社区矫正;罚金自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告人应当在相关组织接受社区矫正;罚金自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王 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向兰附判决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款: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