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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团城山营业厅与周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团城山营业厅,周某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111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团城山营业厅,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杭州西路92号。负责人余鸿忠,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翠霞,公司员工。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团城山营业厅诉被告周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团城山营业厅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团城山营业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团城山营业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团城山营业厅负担。审判员  仲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