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王开华与李仲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华,李仲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106号原告王开华,男,1966年11月5日生,汉族,四川省什邡市人。被告李仲宝,男,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开华诉被告李仲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开华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81元,由原告王开华承担。审判员 林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