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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蒲江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蒲毅与杨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毅,杨树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蒲江民初字第26号原告蒲毅,男,汉族。被告杨树鑫,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毅与被告杨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在新疆未回,但承诺在春节前还款,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蒲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蒲毅撤诉。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蒲毅负担。审判员  黄晓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