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原告梁慧子诉被告曹亮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慧子,曹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499号原告梁慧子,女,汉族,农民,现住辽中县。委托代理人赵文涛,男,辽宁众志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亮,男,汉族,工人,现住辽中县。原告梁慧子诉被告曹亮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单冰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慧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文涛、被告曹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慧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11月7日在辽中县民政局依法登记结婚。婚初双方夫妻感情较好,并在2012年1月生一男孩曹伟博,现年3岁。后来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常因生活琐事口角、打架,使原告身心深受伤害。原告悔于当初对被告了解太少,草率决定自己的婚姻而身受其害。现在原告面对这桩痛苦的婚姻实在无法维持下去,根本无任何和好的可能。原告于2014年4月份在辽中县人民法院起诉过离婚,有辽中县人民法院(2104)辽民三初字第1026号民事裁定书为凭,现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归被告抚养。被告曹亮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没有打过原告,要求孩子归我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11月7日在辽中县民政局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曹伟博,现年3周岁(2012年2月7日出生)。因夫妻经常争吵,原告自2012年年底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4年4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原告撤诉后至今,夫妻感情一直没有和好,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结婚证、本院(2014)辽民三初字第1026号民事裁定书在卷,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感情是维持夫妻关系的基础。本案中,原告曾经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原告撤诉后至今,原、被告未能重新建立感情,言归于好,且原告自2012年年底与被告分居至今,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同婚生子曹伟博由被告抚养,故本院予以认可。但原告应当支付被告子女抚养费,结合本地生活水平,抚养费数额本院酌定为每月400元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梁慧子与被告曹亮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曹伟博由被告曹亮抚养;三、原告梁慧子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直至曹伟博年满18周岁时止,每月20日前给付被告曹亮子女抚养费400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被告各承担3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单冰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伊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