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詹某国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某国,男。因涉嫌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4年6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4年7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逮捕。委托辩护人蔡某峰,北京市XX(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二刑诉(2014)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国涉嫌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包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某国及其辩护人蔡某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詹某国于2013年开始,从犯罪嫌疑人詹某潮(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非法制造的发票,之后将其购得的发票存放于其租用的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办XX上段X巷X号X室。之后再通过QQ聊天的方式在网上联系买家,出售其所购得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非法制造的发票。詹某国在网上与买家联系后,通过快递等方式向假发票交给买家,并以银行转账或直接收取现金等方式收取卖票款项。詹某国本人供述其以上述方式,共对外出售地税类、国税类假发票7000份(280本)。2014年6月9日,深圳市公安局在詹某国租用的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办XX上段X巷X号X室搜出尚未销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050份、国税普通发票61162份、地税类发票55510份、经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鉴定,上述查获的发票均为假发票。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其他发票、地税发票及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银行交易记录,租房合同,抓获经过,办案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詹某潮、罗某兵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詹某国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地税局发票鉴定意见,深圳市国税局发票鉴定意见;6.勘验记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詹某潮、罗某兵辨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詹某国无视国法,向他人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向他人出售其他非法制造的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詹某国对指控表示认罪,但辩解称:增值税专用发票几乎是没有的,现在指控这么多是不符合实际的;我里面放了这么多假发票都是没有卖出去的;不确定有无这么大的数额。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詹某国不构成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两罪名。具体理由如下:一、扣押票据清单在制作时就存在着明显的瑕疵,并且结合公安机关提供的情况说明,存放涉案物品的情况说明(见卷宗),侦查机关在抓捕詹某国时还同时抓捕詹某潮、刘某伟,并扣押大批的证据,不排除在清点票据的时候存在混同的情况。二、银行流水显示从2013年11月11日至今并没有款项流入,无法确定出售金额。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的两个罪名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而刑法对两罪名的定罪都有份数和销售金额的限定,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已达到公诉机关指控两罪名的情况下,将在被告人处所查获的发票定性为被告人已触犯两个罪名是不妥的。退一步来说,假设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也仅只有收藏发票的行为,并无出售的行为,是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经审理查明,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詹某国于2013年开始,从犯罪嫌疑人詹某潮(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非法制造的发票,之后将其购得的发票存放于其租用的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办XX上段X巷X号X室。之后在网上通过QQ聊天的方式在网上联系买家,通过快递等方式出售其所购得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非法制造的发票。2014年6月9日,深圳市公安局在詹某国租用的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办XX上段X巷X号X室搜出尚未销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050份、国税普通发票61162份、地税类发票55510份、经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鉴定,上述查获的发票均为假发票。公诉机关提供的如下证据经过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认定:一、书证、物证: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受立案情况。2、地税类、国税类假发票及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存放涉案扣押物品的情况说明等证实:2014年6月9日,深圳市公安局对詹某国承租的深圳市龙岗XXXX上段X巷X号X、X室进行了搜查,经搜查,查扣全国各地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国税零售统一发票、国税机打发票、地方税务局定额村、国税税收通用完税证、国税、地税发票样本信息记录单据一批(国税类假发票72212份、地税类假发票55510份)。3、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詹某国银行卡交易记录证实:詹某国的银行卡交易情况。4、租房合同证实:詹某国向徐贵珍承租XXXX上段X巷X号X室。5、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3月18日,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在侦查詹某潮等人重大制售假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詹某国系詹某潮的下线,在深圳市龙岗区长期对外出售假发票。同年3月20日,深公安局对圳市该案立案侦查,并于6月9日对深圳市龙岗区XXXX上段X巷X号X室抓获詹某国。6、办案情况说明证实:詹某国因与詹某潮不属同一犯罪团伙,故对詹某国另案处理。7、詹某国身份材料证实:詹某国无前科,作案时已满18周岁。二、证人证言:1、詹某潮证实:我从2013年6、7月份开始贩卖假发票的,这些假发票大都是从XX老家一个叫老张的老乡寄给我的,也有少部分是到XXX一个叫小王的老乡发给我的。我的发票大部分出售给我的老乡,有在布吉的,也有广州和外省的。所出售的假发票各个省市和各类的发票都有,有普通发票也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我所租用的XXXX花园XX楼X房是我专门存放假发票的仓库。在该处大约存放了几十万份假发票。我的客户一般前一天会打我的业务电话137××××6283向我下单,一般从几十份到几百份不等。每天的客户少的时候有几个,多了也有十几个。我会根据客户的要求到仓库配货。一般下午5点开始向客户送货。客户大部分住在布吉和丹竹头,也有一些外地的客户通过顺丰快递送出去。我每周的假发票数量在1000-2000份不等。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一本25份。价格20-30元不等,获利大约有几十万元。我给詹某国出售过假发票,从2013年6、7月开始就给他出售假发票,具体份数记不清了,我卖给他每本十几元至二十元不等。我没有帐本或记帐流水,每天送货的客户我都记在一张纸上。按客户要求送完,送货单我就销毁了。收款每次都是现金结付,货到付款。我没有和其他人一起出售假发票,都是我一人自己做的。送货时我会打电话打不固定的货车司机。我的发票全是包装好的,送的时候他们都不知道我送的是什么。2、罗某兵证实:XXXX上段X巷X号X、X、X室是詹某国承租的房屋。X室是2013年5月1日租的,其余两套房是3月底租的。X房是詹某国同其老婆住的,X房和X房住什么人他不清楚。其中,X房有租赁合同,是其妻子徐贵珍办理和签的合同,其他两套房没有签订合同,只有口头约定租赁价格。不知道詹某国是做出售假发票业务的,也不知道X房是存放发票的仓库。三、被告人詹某国的供述与辩解:我大概是从2013年11月份开始从事贩卖假发票的生意。大概在2013年6月左右,我了解到贩卖假发票有钱赚,于是就开始在网上查找买家和卖家,零星的开始做一些假发票倒买倒卖的生意。一开始是跟一个叫詹福利那里买了假发票后,就通过顺丰快递将购买的假发票快递给网上联系的买家,从中赚取一点差价。之后,在2013年6月我听说詹福利被公安机关抓了,于是就重新在网上寻找假发票的货源,并通过QQ群认识了詹某潮。知道他是卖假发票的,就开始联系他并从他那里购买假发票,然后再网上联系买家售卖收发票。期间我还联系到一个叫詹光的,他是卖假发票的,大家都叫他光头。我也从他那里购买过一些假发票。我做假发票生意的主要货源就是从詹某潮和詹光两个那里拿货,然后通过QQ群联系买家,并根据买家提供的地址,通过顺丰快递把假发票快递给客户。我向詹某潮买假发票,一般是他把假发票送到XX地铁站B出口,我到那里去取。一般都给他部分现金,卖掉发票后再给他结剩余的钱,都是现金。一般是以26-28元一本的卖给我,质量好的28,比较差的26。詹光的假发票一般是在XX村的XX广场交易,也是现金支付货款。一般是30元一本,每次交易一两本。我的假发票主要是在QQ群上找买家。所有买家都是在网上找的。我没有见过对方,不知道买家的具体情况。我们在网上谈妥后,我就按照买家的,把买家需要的发票通过快递给买家。卖出一般是35-40元一本。贩卖的假发票有普通发票、国税通用发票、地税通用发票、少量成卷上海汽油发票、广东定额发票、半成品空白票。我购买来的假发票都放在XXXX上段X巷X号X室。X室的钥匙放在X室办公桌的抽屉里,由我本人保管。还供述:X室内搜出的发票是我本人存放在这房间的。这些发票有2/3是从詹某潮那里购买的,剩余的部分是通过网上购买的。这些发票都是假发票。还供述: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地税票鉴字(2014)D048号发票鉴定证明予以确认:地税类假发票55510份。对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国税票签字(2014)1005号深圳市国税局发票鉴定证明予以确认:国税增值税专用发票11050份、国税普通发票61162份。还供述:我很多通过进入QQ去来发布出售假发票的信息,每发完一个广告信息后,我就会退出该群。所以该群的聊天记录就没有了。与买家相关的聊天信息我已经删除了。我所卖的假发票没有发票号码。公安机关查获的这些假发票也没有号码。四、鉴定意见:(1)深地税票签字(2014)D048号证实:送检的55510份发票均为假发票。(2)深国税票票鉴(2014)1005号证实:送检的61162份国税发票均为假发票。五、勘验记录、辨认笔录(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警大队四中队XX分队对XX上段X巷X号X房、X房、X房进行了现场勘查。从X房找到一串钥匙能打开X房门,在X房内查获一批假发票,在X房查获与假发票相关的物品。詹某国对查获的X房房门钥匙、在X房存放的部分发票进行了确认。(2)辨认笔录证实:詹某潮辨认出詹某国为向其购买伪造的地税、国税类发票的男子;罗某兵辨认出詹某国为承租XX上段X巷X号X、X、X室的人。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本案事实证据形成如下争议焦点,本院予以裁断如下:关于被告人詹某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根据被告人詹某国的多次供述,均明确称其为销售假发票牟利向詹某潮、詹光等人购买大量假发票存放在其租的出租屋内,其犯罪故意明确;犯罪嫌疑人詹光也证实向詹某国销售假发票并辨认确认了詹某国;侦查机关根据侦破其他犯罪案件的线索在搜查被告人詹某国租的出租屋中查获大量各类发票,上述证据相符印证吻合,足资认定其犯罪行为。在查获的假发票中包括增值税发票、国税普通发票、地税类发票等各类假发票,数量巨大,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分别构成了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依法均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辩护人有关被告人詹某国的行为不构成上述两罪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二、关于被告人詹某国的犯罪形态问题关于被告人詹某国的犯罪形态,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虽被告人詹某国曾供述其存在出售假发票的行为,但无购买者证言、交易记录或交易资金往来记录等其他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印证,其供述仅为孤证,故公诉机关指控其已实施出售假发票行为的证据尚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但其已着手实施犯罪,即已购进存放大量各类假发票并通过互联网QQ招揽客户,仅因公安机关侦破犯罪嫌疑人詹某潮等人重大制售假发票案件的犯罪线索被查获归案使其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辩护人有关被告人詹某国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国无视国家法律,为非法牟利,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他人出售,数量巨大;购买其他非法制造的发票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詹某国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詹某国犯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23年6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查获的各类假发票由侦查机关依法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育 平审 判 员 林 福 星代理审判员 袁 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欧阳志敏(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六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零九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