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凉执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高晨惠与甘肃银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晨惠,甘肃银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凉执字第427号申请执行人高晨惠,男,汉族,住甘肃省古浪县。被执行人甘肃银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牟俊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高晨惠与甘肃银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甘肃银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按判决书返还申请执行人高晨惠商铺面积差额10.97平方米的房价款26656元,协助高晨惠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0元、执行费3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26656元、案件受理费270元、执行费300元,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1)凉民初字第26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庆安审判员 祁保业审判员 段生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锡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