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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洮民二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陈翠清等与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保平村民委员会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瑞军,周淑红,蔡瑞民,蔡瑞国,陈翠清,蔡其江,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洮民二初字第184号原告蔡瑞军。原告周淑红。原告蔡瑞民。原告蔡瑞国。原告陈翠清。原告蔡其江。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裴彬,系公司经理。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保平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瑞民、蔡瑞国、陈翠清、蔡其江、周淑红、蔡瑞军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保平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瑞民、蔡瑞国、陈翠清、蔡其江、周淑红、蔡瑞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13.00元,减半收取25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