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非诉行执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姜堰分局与江苏普奥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姜堰分局,江苏普奥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姜非诉行执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姜堰分局,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上海路88号。法定代表人钱忠星,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宏发、王振喜,该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江苏普奥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张甸镇魏家村。法定代表人唐桂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姜堰分局与江苏普奥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违法用地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姜堰分局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出具申请书,请求撤销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泰姜非诉行审字第0245号行政裁定书和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姜堰分局泰姜国土资罚字(2014)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网喜审 判 员 尤方成代理审判员 穆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海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