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陈定勇申请执行杨昌国、王万芝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定勇,杨昌国,王万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019-1号申请执行人陈定勇。被执行人杨昌国。被执行人王万芝。本院(2014)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41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杨昌国、王万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定勇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杨昌国所购买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鄂Fxxx**(以襄阳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的名义,即分期付款);二、限杨昌国自车辆扣押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扣押的车辆以偿还欠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明 胜审判员 李 顺 斌审判员 黄树国二○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定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