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民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葛军与姜澴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军,姜澴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68-1号原告葛军。被告姜澴翾。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军与被告姜澴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军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姜澴翾驾驶的鲁R×××××号轿车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葛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姜澴翾驾驶的鲁R×××××号轿车,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毁损、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标代理审判员 刘瑞华人民陪审员 翟福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孔祥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