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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0116号原告陈某某,女,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代理人卢明,重庆周立太(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朱某某,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提起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岳宏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敖 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