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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敖天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敖天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328号罪犯敖天洪,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铜梁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8日作出(2011)渝北法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敖天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原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1817号刑事裁定,对敖天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就该案作出(2014)渝北法刑监字第1号再审决定,并于同年9月11日作出(2014)渝北法刑再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再审改判认定敖天洪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1月6日以罪犯敖天洪原犯罪刑事案件已经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并作出判决,改变了原一审刑事判决,根据敖天洪再审裁判情况和原减刑情况,提请本院对罪犯敖天洪重新作出减刑裁定,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敖天洪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三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曾经重庆市南川监狱报请,本院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现因敖天洪涉及本案的原犯罪刑事案件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再审刑事判决改判改变了原一审刑事判决,重庆市南川监狱依法报请本院对敖天洪原减刑重新作出裁定,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敖天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0年6月10日起至2023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游欣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